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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爱小挂件竟在偷偷 “听” 你

  ,被告人林某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专用器材,被告人李某、谢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,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,分别构成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、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,且属共同犯罪。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。

  被告人李某、谢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。在审理阶段,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来得到的。

  结合本案的事实、证据和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、退赃情况,法院分别以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以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宣告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拘役四个月,宣告缓刑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
  对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以及随案移送作案工具、非法窃听专用器材均予以没收。该案目前已生效。

 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》等规定,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、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控,除非由国家安全部门的明确指定、批准,私自生产、消费均属于非法。

 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公安部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《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和“伪基站”设备的规定》,窃听专用器材,是指具有伪装或者隐蔽方式窃听功能,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验测试后作出认定的器材。

  刑法意义上的窃听专用器材具有隐蔽性、功能性、技检性。本案中被告人生产、销售的带有录音功能的玩具、挂饰,与日常生活中的卡通挂件外观形似、其携带的GPS信号的定位器,不仅能获取精准位置信息,还能用手机app远程开启录音,未经允许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被他人远程操控。且经过公安机关依法检验认定符合“窃听专用器材”的认定标准,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窃听专用器材。

  被告人林某不具有生产的资格,为谋取利益购买配件私下组装,共计生产200多台,并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获利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;被告人李某、谢某为谋求非法利益,从林某处分别接单倒卖窃听专用器材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。

  涉案窃听专用器材伪装巧妙,被告人将其伪装成日常卡通硅胶挂件。外观与普通装饰品无异,难以察觉内部窃听装置。法官提醒:要警惕身边看似普通的物品有几率存在的安全隐患。

  部分人对于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。商家需纠正这种认知误区,在商业活动中遵守法律和法规,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违法经营。

  增强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。若被不法分子滥用,将对个人安全、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、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。

  未经允许,购买、使用这类设备,可能会构成民事侵权、行政违法,严重的人甚至涉嫌刑事犯罪。根据《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和“伪基站”设备的规定》规定,禁止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“伪基站”设备。若使用追踪他人隐私,导致非常严重后果,则触犯刑法,涉嫌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。

  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  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  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难以处理的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
  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

  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。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,应当随时追缴。

  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,经人民法院裁定,可以延期缴纳、酌情减少或者免除。

  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来得到的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
  第十五条嫌疑犯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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